(2016)鲁0829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嘉祥县建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贾广鹏与王纪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建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贾广鹏,王纪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534号原告:嘉祥县建兴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地址:嘉祥县黄岗水泥厂北88米路东。负责人:贾广鹏系该租赁站经营者。原告贾广鹏,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王纪国,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贾广鹏诉被告王纪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下午3: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贾广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贾广鹏负担。审判员 张衍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