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秋结与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结,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99号原告黄秋结,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民路区委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李福信,主任。委托代理人赖志敏,该局工���人员。委托代理人牛惠泽,佛山市顺德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秋结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作出的顺事登〔2016〕4号《关于〈调查、核查企业违法行为的申请〉的复函》,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调查、核查企业违法行为的申请,被告作出“走过场”的答复。原告认为如果顺德区殡仪馆九条火化炉和焚尸数量是经过被告合法批准的,被告应提供合法批准文件资料。如果殡仪馆未经被告批准在殡仪馆内增设尸检中心(法医中心)属于超范围(殡葬用场所作医疗用途),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申请调查前和现在殡仪馆批准宗旨、业务范围的合法文件和依据文件。因为殡仪馆违法超范围经营已经影响到原告的生活,被告没有依法对殡仪馆监督管理,掩饰其违法事实,事件将越闹越大。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顺事登〔2016〕4号《关于〈调查、核查企业违法行为的申请〉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履行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的调查、核查企业违法行为申请内容的职责给原告合理答复。被告辩称,一、被告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具可诉性。被告的职能是对事业单位进行依法登记、管理,原告是个人身份,不属于被告的管理对象范围。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调查、核查企业违法行为的申请》,其性质应为群众反映情况来信,原告并非被告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回复行为本质上只是对群众来信的答复,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原告无服从义务。被告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作出任何处分,���会对其权益产生影响,更谈不上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具可诉性。二、被告已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被告针对原告来信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事项,因在被告职责范围之外,所以告知其应向其他部门提出申请。可见,被告已就原告提交的《调查、核查企业违法行为的申请》及时作出合理答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滥用诉权,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黄秋结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健民东街七巷3号,邻近顺德区殡仪馆。2013年起,顺德区拟对殡仪馆进行原址升级改造,为妥善解决周边居民的���理诉求,多次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大良街道顺峰社区健民东街1至7巷共56户居民沟通,并提出“自愿收购”的方式供居民参考,由居民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对其现有物业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收购。31户居民自愿提交了收购申请书,其中29户已经签订了协议。根据对本院已经审理的相关案件不完全统计(案件情况见附表)可知,因对顺德区殡仪馆升级改造工程有异议,原告从2014年起以其本人或其配偶的名义向本院提起31起行政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包括本案被告、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顺德区公安局等10多家,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事项:一类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2004年向行政机关提交的《���于购买节能型火化机的请示》、2010年向行政机关提交的《关于对火化炉进行技术改造的请示》及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文件、2000年至今顺德区殡仪馆法人证书的申请登记的申请文件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文件、2000年至今顺德区殡仪馆使用和安装相关环保设施情况的信息、2000年至今顺德区殡仪馆的焚尸数量等信息。一类是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查处顺德区殡仪馆违法扩建的建筑物、取缔拆除区殡仪馆擅自建设的火化炉、火化机、强制要求区殡仪馆独立使用污水管网、取缔区殡仪馆未经批准营运的运尸车队、尸体冷冻设施和尸检中心、强制要求区殡仪馆依法使用、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强制要求区殡仪馆依法使用、安装焚尸炉烟尘处理设施并且投入运行、强制拆除新建的区殡仪馆行政综合服务楼、业务楼,并且恢复原状。原告对被告向佛山市��德区殡仪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服,已于2015年10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35号行政裁定,认为被告的事业法人登记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现起诉被告作出的顺事登〔2016〕4号《关于〈调查、核查企业违法行为的申请〉的复函》,明显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缺乏诉的利益,失去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滥用诉权行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受理,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秋结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珮琳审 判 员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凯瑶附表:序号案号事由被告(第三人)1(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2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25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91号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4(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92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5(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6(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7(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06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8(2015)佛顺法行初字���134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9(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35号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0(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5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1(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77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12(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78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13(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80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4(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8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15(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85号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93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17(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9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8(2016)粤0606行初56号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19(2016)粤0606行初57号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016)粤0606行初58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1(2016)粤0606行初59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2(2016)粤0606行初60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23(2016)粤0606行初96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4(2016)粤0606行初97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25(2016)粤0606行初98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26(2016)粤0606行初99号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7(2016)粤0606行初429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8(2016)粤0606行初430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9(2016)粤0606行初431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2016)粤0606行初432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2016)粤0606行初433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