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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增虎与被告乔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虎,乔守荣,范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608号之一原告刘增虎,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守荣,男,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范明霞,女,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金谷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虎与被告乔守荣、范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乔守荣所有的位于室房屋予以查封。经本院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原告提供乔守荣房屋信息有误,应为室,本院应变更原裁定。本院认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应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乔守荣所有的位于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zb)第)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期间,只允许所有人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