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盖红与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红,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盖红,女。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彬。盖红与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4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盖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盖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鑫彬木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盖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