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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赵与南京巨谦汇电子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南京巨谦汇电子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078号原告:杨赵,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南京巨谦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云成。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江卫。原告杨赵诉被告南京巨谦汇电子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杨赵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赵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