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赵与南京巨谦汇电子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南京巨谦汇电子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078号原告:杨赵,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南京巨谦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云成。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江卫。原告杨赵诉被告南京巨谦汇电子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杨赵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赵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