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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现阳与南通市隆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阳,南通市隆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873号原告:李现阳,铆工。被告:南通市隆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和合镇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樊翠燕,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现阳与被告南通市隆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现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现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现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暗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