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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8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与饶陆平、谭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饶陆平,谭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84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工业街2号首层之二、二层,组织机构代码X31534179。负责人:许世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子健,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行员工。被告:饶陆平,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谭璐,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以下简称为工行沙溪支行)与被告饶陆平、谭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沙溪支行诉称:因被告饶陆平、谭璐拖欠住房贷款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饶陆平、谭璐连带清偿其所欠原告工行沙溪支行的借款347448.65元及利息(利息包括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截至2016年3月21日,共欠利息20079.43元);2.被告饶陆平、谭璐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工行沙溪支行对抵押物[他项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4027597号]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饶陆平、谭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饶陆平、谭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工行沙溪支行。借款人:饶陆平。签约情况:2012年9月21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号)。贷款金额:430000元。贷款期限:10年。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利率:以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础利率,下浮15%。罚息计收标准: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40%确定。复利计收标准:按罚息利率确定。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8月21日,尚欠贷款本金347448.65元,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共26594.56元。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抵押担保情况:工行沙溪支行与饶陆平、谭璐就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大道××时代××花园××房的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另查,饶陆平与谭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饶陆平向工行沙溪支行借款后未按期还款,属于违约,工行沙溪支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关于饶陆平欠款的数额,有工行沙溪支行提交的对账单为证,且饶陆平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工行沙溪支行主张的欠款数额予以确认。涉案的房地产已抵押给工行沙溪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饶陆平不履行债务时,工行沙溪支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饶陆平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谭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谭璐对饶陆平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饶陆平、谭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饶陆平、谭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清偿贷款本金347448.65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8月21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26594.56元,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计算利息,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计算罚息;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对被告饶陆平、谭璐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大道6号时代倾成花园6幢402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24082**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2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已预付),由被告饶陆平、谭璐负担(被告饶陆平、谭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证据目录清单审 判 长  吴胜杰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人民陪审员  张子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银娣附件: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目录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贷款借据;2.借款合同;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提前清偿通知书;4.他项权证;5.房地产权证明;6.对账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