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康军与侯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军,侯西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康军委托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娇,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西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康军申请执行侯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侯西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