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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南晓升与王建磊、解文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晓升,王建磊,解文义,王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南晓升,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建磊,被执行人解文义,被执行人王菲菲,南晓升申请王建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7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晓升于2016-7-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5)冀民二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铁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