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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静与戴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戴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136号原告:张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壬,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戴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戴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余文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