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赵玉国与王长辉、王忠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国,王长辉,王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国,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长辉,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忠臣,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在执行赵玉国与王长辉、王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4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士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