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1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长治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令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1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长治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治市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长治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令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做出的(2014)郊民督字第70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限期履行案件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642元,执行费1175元,以上共计86817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收入8681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贵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跃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