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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倪介华、刘淑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介华,刘淑荣,王传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796号被执行人:倪介华。被执行人:刘淑荣。被执行人:王传弟。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倪介华、刘淑荣、王传弟犯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倪介华、刘淑荣连带退赔被害人门乐萌人民币356300元,执行被执行人王传弟连带退赔被害人门乐萌9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倪介华、刘淑荣、王传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