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项国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国建,张建,朱雪丽,潘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项国建,男,汉族,住所地漯河市。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地址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朱雪丽,女,汉族,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潘发鑫,男,汉族,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国建被执行人张建、朱雪丽、潘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共执行0元,剩余199.28万元。已穷尽查询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李向阳执行员 张合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