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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连英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连英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1007号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210XXXX.法定代表人尚涵,主任。委托代理人殷新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连英杰,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被告连英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