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财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泽民、宗兴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泽民,宗兴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财保209号申请人:王泽民,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后奕镇邓家务村人,现住。被申请人:宗兴朋,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王泽民与被申请人宗兴朋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王泽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宗兴朋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提供部分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宗兴朋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