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小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96号罪犯刘小红,男,1977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江口县。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刘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3000元),继续追缴被盗物品。系累犯。于2013年5月9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红在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红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