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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玉香与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香,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润融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775号原告王玉香。被告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18号厂房南栋第2层202室。负责人李婧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4号12幢。法定代表人朱恩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润融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3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香诉被告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润融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香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钱惠彬代理审判员  张 桓人民陪审员  殷伯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