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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宝应县夏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扬州市升晖弱电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夏集镇人民政府,扬州市升晖弱电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775号原告:宝应县夏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梅高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生。被告:扬州市升晖弱电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珠。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爱龙。原告宝应县夏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扬州市升晖弱电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宝应县夏集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宝应县夏集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宝应县夏集镇人民政府。审 判 长  朱宏宙代理审判员  相艳妮人民陪审员  胡安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