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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47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景仙草与樊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仙草,樊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47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景仙草,女。被执行人樊彦杰,男。本院在执行景仙草与樊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樊彦杰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景仙草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判员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