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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强顺饲料有限公司与徐文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强顺饲料有限公司,徐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25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强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重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3597-4。法定代表人蒋国强。被执行人徐文武,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浙江强顺饲料有限公司与徐文武(2016)浙0803执1255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