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徐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徐传涛,孙伟,许业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0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磊,行长。被执行人徐传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伟,女,汉族。被执行人许业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传涛、孙伟、许业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临兰山证执字第3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20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寰审判员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洪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