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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行审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方来、张芝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方来,张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成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23行审157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成武先农坛大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爱中,局长。被执行人陈方来。被执行人张芝荣。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成武费征字[2011]8-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陈方来、张芝荣作出成武费征字[2011]8-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方来、张芝荣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35670元,合计71340元。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调查笔录、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及送达回证、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成武费征字[2011]8-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审判长  袁雪峰审判员  陈先为审判员  苗雪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宝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