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小龙与周飞龙、章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周飞龙,章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1840号原告:陈小龙,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号。被告:周飞龙,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被告:章微微,女,*******,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原告陈小龙与被告周飞龙、章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3月25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需用公告方式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遂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借款利息7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25日被告周飞龙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周飞龙为此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本人周飞龙于2013年3月25日向陈小龙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利息2分;担保人:李培贤。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周飞龙未支付利息。2015年7月23日担保人李培贤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6年4月27日支付利息10000元,剩余利息7000元被告周飞龙未支付,担保人李培贤也未承担连带责任先予偿还。另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5月4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飞龙、章微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小龙借款利息7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飞龙、章微微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谷明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人民陪审员 周建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杨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