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曹宇轩与董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轩,董泽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240号原告曹宇轩,男,1998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杰,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泽新,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宇轩与被告董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宇轩撤回对被告董泽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2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