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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冀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冀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北京鑫钰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冀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毓顺农业试验场五环金洲物流中心院内中区88号。法定代表人:李素稳,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鑫钰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7层2-0716。法定代表人:刘玉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冀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鑫钰通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北京鑫钰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冀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鑫钰通物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冀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凯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