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忻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嘉晔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忻州有限公司,济南嘉晔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14号申请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忻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府区和平路1号达康写字楼5层法定代表人杜军文,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嘉晔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中区民生大街三箭银苑*座****室。法定代表人胡新红,任董事长。申请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忻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嘉晔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原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济南嘉晔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4)原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