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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6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韩军诉郝永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郝永平,刘秀梅,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928号原告韩军,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团结路2号街坊。被告郝永平,男,汉族,现住杭锦旗。第三人刘秀梅,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达拉特南路六号街坊。第三人李军,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达拉特南路。原告韩军诉被告郝永平、第三人刘秀梅、李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962元,减半收取4481元,由原告承担4481元。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崔 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