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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毕俊召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毕俊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208号(2016)吉0202民初2208号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芹。被告:毕俊召,女,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号。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毕俊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