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李月琴与西安铁赢实业有限公司、吴孝田、陕西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刁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琴,西安铁赢实业有限公司,吴孝田,陕西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刁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月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铁赢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孝田,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刁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月琴与被执行人西安铁赢实业有限公司、吴孝田、陕西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刁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月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79989.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铁赢实业有限公司、吴孝田、陕西宝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刁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840号案件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王峥伟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白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