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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邱广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孟某某,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树成,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2653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孟某某因与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孟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 慧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人民陪审员 曹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