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士忠申请黑龙江省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忠,黑龙江省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杨士忠,现住庆安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士忠与黑龙江省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永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