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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曾培远与河南省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培远,河南省欧亚实业有限公司,范洪纲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491号原告:曾培远,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洪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民,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范洪纲,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股东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培远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欧亚实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范洪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曾培远负担。审 判 长  王燕军审 判 员  陈志敏人民陪审员  潘永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