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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朝雄与深圳市铭正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雄,深圳市铭正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2523号原告谢朝雄。被告深圳市铭正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春嫦。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梦甜,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谢朝雄与被告深圳市铭正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正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朝雄,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4年2月9日。二、工作岗位:自动转子机操作工。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四、工资结构:基本工资2030元/月+工龄工资50元/月+工位补助50元/月。五、伤残等级确定情况:谢朝雄在2014年10月11日工作时受伤,2015年5月18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谢朝雄构成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六、离职时间:2016年1月6日。七、离职原因:谢朝雄主张被铭正阳公司解雇,并未结算工资;铭正阳公司称因劳动合同期满,谢朝雄拒绝续签。八、谢朝雄仲裁请求:1、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61.2元;2、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61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92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528元;5、鉴定费、药费1100元;6、假日期间没有按劳动法要求给付的工资1679.94元;7、返还多扣社保5097元。九、仲裁裁决情况:1、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61.2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10元;3、多扣的社保3289.62元;4、驳回谢朝雄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谢朝雄诉讼请求:1、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61.2元;2、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61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92元;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528元;5、鉴定费、药费1100元;6、假日期间没有按劳动法要求给付的工资1679.94元;7、返还多扣社保5097元。十一、本院裁判意见:1、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于铭正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谢朝雄的工资表及考勤记录,故本院采信谢朝雄的主张。因此,铭正阳公司应支付谢朝雄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61.2元,计算方式为:2030元+50元+50元+2030元÷21.75天×4天>2361.2元。2、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谢朝雄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谢朝雄主张铭正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单》予以证实,该份证据显示2016年1月6日因劳动合同到期,不予续签。落款申请人祝斌。铭正阳公司主张系谢朝雄与铭正阳公司的领导产生矛盾,铭正阳公司被迫写上“不予续期”。根据铭正阳公司提交的《谢朝雄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工资发放明细》计算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912.42元,计算方式:(2588元+2007元+3327元+2456元+3161元+2220元+2371元+3113元+3749元+3791元+3158元+3008元)÷12个月。谢朝雄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805元/月,本院予以认可。因此,铭正阳公司应当向谢朝雄支付经济补偿金5610元,计算方法:2805元×2个月。4、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关于谢朝雄要求铭正阳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的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5、关于鉴定费、药费。铭正阳公司已为谢朝雄缴纳社保,且根据谢朝雄提交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显示,谢朝雄已收取鉴定费300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917元。因此谢朝雄要求铭正阳公司支付鉴定费、药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假日期间没有按劳动法要求给付的工资。谢朝雄在仲裁中确认在法定假日未出勤。因此谢朝雄要求铭正阳公司支付假日期间没有按劳动法要求给付的工资1679.94元的诉讼请求,关于本院不予支持。7、关于返还多扣社保。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但应对其代为扣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谢朝雄提交的工资单,2014年7月、10月、11月、2015年1月、2月,铭正阳公司代扣的工资为404元/月;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10月、11月,铭正阳公司代扣的工资为452元/月。根据谢朝雄的社保清单显示,2014年7月、10月、11月、2015年1月、2月,谢朝雄个人缴费167.94元/月;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10月、11月,谢朝雄个人缴费188.75元/月。因此,铭正阳公司应返还谢朝雄代扣社会保险金差额3286元,计算方式为:404元/月×5个月-167.94元/月×5个月+452元/月×8个月-188.75元/月×8个月。十二、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铭正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朝雄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361.2元;二、被告深圳市铭正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朝雄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10元;三、被告深圳市铭正阳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朝雄返还代扣社会保险金差额人民币3286元;四、驳回原告谢朝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欣璇(兼)书记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6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