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603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