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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蔡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3刑初95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系子长县史家畔乡史家畔村代理书记兼任子长县林业局护林员。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子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蔡某某被子长县史家畔乡人民政府聘任为村级护林��,管护范围为子长县史家畔乡丹头村、老庄村、史家畔村、张家沟村,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8月30日何某某(另案起诉)雇佣铲车在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老柳树洼和马山嘴两块林地内毁林施工,致使老柳树洼和马山嘴的林地原有地貌被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全部破坏,在此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作为护林员,不仅没有制止,也没有给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反映过这个情况,亦没有在巡山日志上及时填写何某某推毁林地的情况,蔡某某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何某某推毁了退耕还林地,破坏了生态防护林。经林业部门鉴定,何某某占用林地的权属为集体,面积为44022平方米(66亩),其中2000年草转林11号小班面积为36518.25平方米(54.75亩),刺槐,属生态林;宜林地为7503.75平方米(11.25亩)。子长县退耕办证明证实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退耕还林2000年补充确认草��林面积11号小班(小地名老柳树洼和马山嘴)设计为生态林,主要树种为刺槐,设计初值密度为133株每亩,现最低保存株数应达到4709株。据此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蔡某某被子长县史家畔乡人民政府聘任为村级护林员,管护范围为子长县史家畔乡丹头村、老庄村、史家畔村、张家沟村,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8月30日何某某(另案起诉)雇佣铲车在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老柳树洼和马山嘴两块林地内毁林施工,致使老柳树洼和马山嘴的林地原有地貌被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在此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作为护林员,不仅没有制止何某某的毁林行为,也没有给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反映过这个情况,亦没有在巡山日志上及时填写何某某推毁林地的情况,后经林业部门鉴定,何某某占用林地的权属为集体,面积为44022平方米(66亩),其中2000年草转林11号小班面积为36518.25平方米(54.75亩),刺槐,属生态林;宜林地为7503.75平方米(11.25亩),子长县退耕办证明老庄村退耕还林2000年补充确认草转林面积11号小班(小地名老柳树洼和马山嘴)设计为生态林,主要树种为刺槐,设计初值密度为133株每亩,现最低保存株数应达到4709株。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子长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登记表及立案备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6月9日至2015年8月30日何某某(另案起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佣铲车在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老柳树洼和马山嘴两块林地内毁林施工,致使老柳树洼和马山嘴的林地原有地貌被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护林员蔡某某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5日决定立案侦查。2、被告人蔡某某供述证实,1999年至今他被聘任为护林员,并且与子长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签订合同,护林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封山禁牧、监督是否有毁坏林木、乱占林地、毁林开荒等行为,还要签写护林员巡山日志,详细的有林业站规定的护林员职责,每个护林员的负责区域地块划分一年调换一次,每年签订合同一次,每个月300元工资,2015年的护林员聘用合同是他签订的,2015年他负责史家畔乡丹头村、史家畔村、老庄村、张家沟村上的护林工作,2015年8月份他发现何某某雇佣的钩机、铲车在老庄村推地了,但是他没有制止过,也没有向其他部门反映过,他在巡山日志上也没有记录何某某毁林的情况,他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工作,是他工作��的失职,何某某推的林地上生长一些刺槐,但具体长多少株他不清楚。3、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6月,他和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拥有老柳树洼和马山嘴退耕还林地块的11户村民何某甲、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何某乙、何某丙、李某甲、何某丁、何某戊、拓某某、白某某商量好,推毁该11户村民的退耕还林地来栽种山地苹果和经营温室大棚,过了几天他就雇佣铲车推毁林地,期间没有人或相关部门阻挡他的行为,他推了一个多月后被子长县森林公安局制止住,然后被立案侦查,他推毁的林地上栽种的是刺槐,具体推毁多少株他不清楚,他推毁林地时没有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4、证人何某戌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村民,2015年2月份,何某某找到他说其想在他位于本村老柳树洼和马山嘴的退耕还林地上栽植果树,问���地能不能让其推了,还找其他在老柳树洼和马山嘴有退耕还林地的村民商量,最后以每年每亩给他们100元好处,他们就把林地让何某某推了,他们的林地都享受着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林业局林业站副站长,林业站主要负责森林资源管理管护、飞播造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全县护林员管理工作,护林员的职责是发现乱砍滥伐、毁坏林木、非法收购、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林开荒、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上报林业站,他们还给护林员发放了《子长县护林员巡山日志》,并要求护林员记录巡山情况,蔡某某是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的护林员,蔡某某没有汇报过史家畔乡老庄村林地被推毁的情况。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他从2013年至今担任子长县史家畔乡副乡长,主要负���全乡林业工作,2015年至2016年主要负责史家畔乡史家畔、冯家岔、高兴庄等村的工作,护林员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管辖自己看护区域的封山禁牧、森林防火、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毁林、复垦,如果发现以上情况要及时向乡政府汇报并在签写巡山日志时记录在内,蔡某某是子长县史家畔乡的护林员,2015年主要负责管理史家畔乡丹头村、史家畔村、张家沟村、老庄村的护林工作,史家畔乡老庄村林地被毁后蔡某某没有向他汇报过这个情况。7、子长县森林公安局何某某案受案登记表、关于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子长县林业局证明、子长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证明、鉴定意见书、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历年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何某某非法占用林地一案经群众匿名举报至子长县森林公安局后于2015年9月6日立案侦查��后经认定何某某在未经林业相关部门的批准下共占用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老柳树洼和马山嘴的集体退耕还林地66亩,其中生态林54.75亩、宜林地11.25亩,生态林全部为退耕还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导致该林地原有地貌被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该林地主要树种为刺槐,设计初植密度为133/亩,根据相关规定该地块现最低保存株数应达到4709株。8、子长县人民检察院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在何某某占用林地后修建的大棚内外发现大量冠杨林和刺槐木材。9、杨家园则镇史家畔便民服务中心关于兑现2015年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的申请及资金发放明细表证实,何某某占用的林地属退耕还林地,该林地的承包户都享受着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10、陕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实施办法、护林员职责、子长县天保工程集体林管��护林员职责、制度证实,护林员的职责是发现乱砍滥伐、毁坏林木、非法收购、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林开荒、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后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林业站。11、子长县护林员巡山日志证实,蔡某某在护林员巡山日志上没有签写何某某占用林地的行为。12、子长县林业技术推广站2015年全县各乡镇护林员管护区域汇总表证实,子长县史家畔乡老庄村老柳树洼和马山嘴的退耕还林地属蔡某某的管护范围。13、子长县林业局关于成立乡镇集体林管护站的通知、护林员招聘办法及子长县乡镇村级护林员森林管护合同书证实,蔡某某是子长县史家畔乡招聘的村级护林员。14、户籍证明证实,蔡某某生于1949年7月25日。上述各个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作为国家机关正式聘用的护林员,其未能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地、生态防护林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薛政斌代理审判员  田家军人民陪审员  霍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两千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四百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四立方米或者四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