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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丹与齐善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齐善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周丹,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齐善康,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民终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2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