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丹与齐善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齐善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周丹,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齐善康,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民终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2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