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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085号原告:丁某,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淑珍,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