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宫玉峰与被告蔡凤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玉峰,蔡凤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076号原告:宫玉峰,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凤,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玉峰诉被告蔡凤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玉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玉峰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