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罗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2498号原告:罗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余瑛,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罗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水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