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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汉中市牡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忠诚、刘开诊、汉中市忠诚农业生产资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中市牡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忠诚,刘开珍,汉中市忠诚农业生产资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174号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号。法定代表人:楚永安,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茹,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牡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张寨。法定代表人:刘开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忠诚,男。被告:刘开珍,女。被告:汉中市忠诚农业生产资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人:雷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汉中市牡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忠诚、刘开诊、汉中市忠诚农业生产资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四被告的地址依法送达,经查四被告均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居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2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江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