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丰县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侯敬春、陈飘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县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侯敬春,陈飘飘,侯敬磊,侯复员,颜卫锋,侯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丰县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工农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HEISS,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敬春,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执行人陈飘飘,女,1992年12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执行人侯敬磊,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执行人侯复员,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执行人颜卫锋,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被执行人侯夫强,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申请执行人丰县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敬春、陈飘飘、侯敬磊、侯复员、颜卫锋、侯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敬春、陈飘飘、侯敬磊、侯复员、颜卫锋、侯夫强银行存款9015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0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继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