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528号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5日,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从事建筑业,住西安市未央区山桥镇沈家寨村48号。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定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忠,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退还原告3009元。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