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肖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240号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青,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元超,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肖英,女,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丽芳。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预婷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