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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生,刘成爱,徐四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679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猛,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文生。被告:刘成爱。被告:徐四举。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生、刘成爱、徐四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