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6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446号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67475N。法定代表人:许志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迅、杨荫,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净北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28098532。法定代表人:杨剑奎。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