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04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发成、兰莉娟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发成,兰莉娟,李绪平,朱华林,周屯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刑初18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发成,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住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兰莉娟,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绪平,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朱华林,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住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周屯,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住韶关市浈江区。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谢涛、陈智斌,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发成、兰莉娟,李绪平、朱华林、周屯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发成、兰莉娟,李绪平、朱华林、周屯及其辩护人陈智斌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谢涛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被害人刘某被传销组织成员以谈恋爱为由骗至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金凤坪村10号出租屋6楼的传销窝点。在该窝点中,被告人邓发成、兰莉娟、李绪平、朱华林、周屯以及丁绍武(另案处理)作为传销组织的成员,以反锁房门、专人上课、贴身看管、陪聊陪玩陪睡等手段将刘某限制在该传销窝点不得自由出入。2016年5月24日,公安机关查处了该传销窝点,抓获了被告人邓发成、兰莉娟、李绪平、朱华林、周屯、丁绍武,解救了被害人刘某。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发成、兰莉娟,李绪平、朱华林、周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周屯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其认为:周屯是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周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本案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证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暂不收押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邓发成、兰莉娟,李绪平、朱华林、周屯供述及辩解、同案人丁绍武的供述及辩解、证人何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发成、兰莉娟,李绪平、朱华林、周屯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5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在案被告人在共同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从其在窝点的职务及参与的时间等分析,仅是分工和所起作用有所区别,在量刑上应予以区别对待,但不宜区分主从犯,且不宜适用缓刑。鉴于5名被告人均系初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发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即自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止)。二、被告人兰莉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即自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止)。三、被告人李绪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即自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四、被告人朱华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即自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止)。五、被告人周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即自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上列5名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均从被抓获之日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施铁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