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窦汉文,吴建芳,武汉天然居方正墙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窦汉文,吴建芳,武汉天然居方正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82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徐晓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汉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窦汉文。被执行人吴建芳。被执行人武汉天然居方正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7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窦汉文名下的房产。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窦汉文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127街坊1011门2号商网的房产;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与建一路口交汇处开来*九洲国际1栋A单元17层1701室、1702室、1703室、1704室、1705室、1706室的6套房产;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汉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2栋18层1室、2室、3室、4室、5室、6室、7室、8室、9室、10室、11室、12室、13室、14室、15室、16室、17室、18室、19室、20室以及7栋2单元7层2室的21套房产。四、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