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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宝玉与被告金官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玉,金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440号原告:孙宝玉,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金官俊,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玉与被告金官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宝玉负担。助理审判员  许靖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