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宝玉与被告金官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玉,金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440号原告:孙宝玉,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金官俊,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玉与被告金官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宝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宝玉负担。助理审判员 许靖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