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立宽与赵世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宽,赵世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2民初1615号原告:王立宽,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世浩,男,汉族,辽阳市人。原告王立宽诉被告赵世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立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宽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立宽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